上回說過那位在《聖經》裏畫畫的同學,當年他雖無高調展示「作品」,但絕對歡迎同學觀賞。假如他是今天的中學生,應會將圖畫掃描,或用手機拍下,然後放上面書或博客分享;即使他不做,同學也會代勞。接着,短時間內可能有數百個Like和留言,當中可能有讚有彈。但無論如何,很快會得到回響。
「發表」與「回應」,是創作的重要部分。人創作,都是基於「有嘢想講」,按捺不住。創作完不發表,就如有人悉心打扮後而躲在家、或富豪買了天價跑車而不招搖過市般,匪夷所思。這種將作品公諸於世的意欲,更往往是急不及待,惟恐有人搶閘用了創作意念。發表後,作者最想知道人們的反應,褒貶也好,最怕鴉雀無聲。對作者來說,這些回應是重要的參考資料,從中得知如何改善日後的作品。所以,承上篇,這個「從別處獲得創作素才、創作、發表、到參考反應」的過程,根本是個一體的創作過程,對任何一部分的阻撓,也是對創作的阻撓。
將通過的《版權修訂條例》對「二次創作」和發表的限制,就是對上述創作過程的阻撓。現有的法例,其實已賦予版權持有人,在遇上侵權或其作品遭「貶損性」對待時,可民事起訴侵權者。但若版權持有人手下留情,則相安無事。又以我同學為例,若該《聖經》的出版商認為,他所發表的「幪面超人圖」是侵權和「貶損性」對待,大可告他;即使同學敗訴,頂多賠錢了事。但《版權修訂條例》通過後,情況則大為不妙,因為只要有人報警,即使出版商不予追究,同學亦隨時有機會坐監!詳情下次再談。
電郵:adriancpy2@gmail.com
創作人及唱片監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