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恒我訴:插贓嫁禍

韓國性感天后李孝利,接二連三遭「抄歌」消息纏身。話說她的新專輯裏有多首作品被揭發有抄襲之嫌,電視台及電台即時停播她的歌,她公開道歉之餘,又馬上終止專輯的所有宣傳,但傳媒、評論、網民仍向她連珠炮發,說她「不知廉恥」,更有人認為應嚴懲她云云。

類似的事件,亦曾在香港發生。莫名其妙的是,無論是歌曲、舞蹈還是唱片封套出現「疑似抄襲」,外間總會將所有責任推在藝人身上,藝人要被追問、澄清,背上所有責任。但為何是藝人呢?一位歌手的職責是唱好那些歌、跳好那段舞、以最佳狀態拍好那輯照片,但他們沒有參與創作的過程。既然沒有創作,何來有抄襲?真正抄襲的是那些創作人嘛!正如某電影被揭「抄橋」,擔當的應是編劇和導演等人,怎會指摘演員「抄橋」或「演一齣抄襲的電影」?至於「為何不知道那是抄襲的?」各位,全球每天有數以萬計的新歌面世,歌手和監製未能發現某歌曲有抄襲之嫌,絕對可以理解。(當然,負責把關的監製也有點責任。)

傳媒「偷換被告」的理由很簡單:寫某作曲人抄襲,誰會有興趣?怎能「賣紙」?但藝人無私隱、無人權、無尊重,本已是相當可悲,連事不關己的罪狀也要背上,這未免太過分吧! 不是一句「吃得鹹魚抵得渴」就代表可以對他們無限上綱上線。「抄襲」當然不能姑息和容忍,但總要對準元兇才對,無恥的創作人是罪魁,藝人只是被「插贓嫁禍」而已。

導演及電台主持

劉偉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