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匯報局擴權以加強監管上市公司核數師,政府原定於明年八月實施。不過,因應近期持份者就新核數師規管制度下核數師徵費的計算基準與海外核數師的規管提出多項問題,政府擬對條例草案作出多項主要修訂,加上需要有更多時間去籌備,政府現建議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市場料會押後實施。
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現正審議有關條例草案。根據政府最近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因應近期的發展,以及為讓財匯局有更多時間與彈性完成所需的籌備工作,建議將條例的生效日期由明年八月一日改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
立法會議員梁繼昌表示,政府建議修訂生效日期,意味會押後實施,相信是要給予更多彈性籌備。他又指,近期政府提出的多項建議修訂不算太複雜,預期一、兩個月之後會再提交法案委員會討論,但業界更關注的是政府就財匯局的實施與運作提供詳細指引,例如懲處、罰則及有關因素等。
根據條例草案,政府建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核數師及證券交易(即股民)攤分財匯局經費,比例分別為總額的25%、25%及50%。其中,核數師須按劃一收費方式,每年就每名上市公司客戶繳付12,310元徵費。
不過,近期會計師公會向政府表示,業界已就徵費的另一個計算基準達成共識,即徵費有一半會按上市公司客戶數目計算,另一半則按核數師收取的相關審計費用計算。
換言之,即就每名客戶繳付劃一徵費6,155元,以及該名核數師為客戶進行審計所收取的報酬總額乘以指定百分率,作為非劃一徵費。
公會認為,新計算基準更公平,能反映新規管制度下核數師的不同規模與上市公司審計項目的複雜性。因應公會提出的新方案,政府現建議待公會提供詳情後,對核數師徵費計算方法作出適當修訂。
此外,現時香港有少數上市公司聘用海外核數師。在新制度之下,這些海外核數師必須獲得財匯局認可才能繼續參與有關項目;海外公司要在香港上市及計劃聘用海外核數師,亦需要遵守認可規定。
不過,近期財匯局察覺到在與某些海外規管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時遇到實際困難,為免令有意來港上市的海外公司卻步,政府現建議刪去有關與海外規管機構之間設有相互合作協議的要求。
另外,政府原建議將來財匯局的管治機構「過半數成員須為非執業人士」,意味執業人士可擔任成員,但因應歐盟成員國要求「全部須為非執業人士」,為免財匯局與海外規管機構合作造成障礙,現建議修改有關規定,訂明財匯局管治機構成員「須全部為非執業人士」。
不過,為確保財匯局有足夠的專業知識,政府亦建議修訂,令具備「上市公司項目的知識及經驗」的成員人數,由本來建議的「至少有兩人」增至佔總成員人數「不少於三分一」。這類成員可包括符合三年「冷河期」要求的前核數師行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