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身兼六職非執董須解釋

香港交易所(00388)落實修訂守則條文規定,若候任獨立非執行董事將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董事,公司須在致股東通函中解釋董事會認為他可投放足夠時間的原因。守則條文屬「不遵守就要解釋」,明年一月一日生效。

港交所指,絕大部分回應人士支持建議,認為可緩解獨立非執董擔任過多公司董事職務的問題,也有助香港與國際慣例接軌。然而,該所不認同將有關界線定於第六或第五家公司或更低的水平,因會對發行人帶來沉重負擔;也不贊成在同一上市發行人集團旗下不同上市公司擔任獨立非執董人士,只計作一項董事職務。

為提高評估潛在獨立非執董的獨立性準則,港交所亦修訂《上市規則》,延長發行人主要業務活動擁有重大權益的人士的禁止期,由不設「禁止期」改為一年;前專業人士「禁止期」也由一年延至兩年;及將發行人核數公司的前任合夥人禁止期由一年延至兩年,屆滿方可擔任發行人審核委員會的成員。

該所亦規定發行人須制訂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將此提升為《上市規則》,又指對比大部分國家,香港的有關要求更為嚴格。

該所亦建議上市申請人在上市前至少兩個月委聘獨立非執董,及規定發行人在年報內披露股息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