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Views:改善企業管治 宜添執法選項

投資環境競爭激烈,不論個別企業或是整個金融中心,要與環球對手爭一長短,企業管治和投資者權益可說是優劣勝負的關鍵。香港會計師公會委託香港大學進行的獨立研究中,主要建議之一就是加強股東權益與執法,以達到改善企業管治的目標。

研究報告發現,多年來香港企業管治的法規一直加強,股東權益在主要方面大致與國際做法看齊。但在向投資者披露低質素、不足夠或不準確的重要資料的潛在後果等方面,現行監管機構及股東可選用的執行法規的方案很有限,比不上其他市場。

證監應具分級制裁權力

公會建議規定上市公司要持續披露任何重大違反上市規則的情況,以及已採取的補救行動,並須每年就符合披露規定發出證明。獨立非執董在獨立聲明所作的企業管治披露及陳述,應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84條有關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法規所約束。在制裁方面,研究認為應賦予證監會分級制裁的權力,例如在暫停買賣前可選擇向公司處以罰款(按《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條例》),這可避免即時停牌的情況,對投資者及整體市場有利。

儘管新上市公司批准機制方面已逐步改善,研究報告提議擴大新上市公司合規顧問的職責,涵蓋更全面的企業管治程序,並由上市保薦人擔任。

此外,政府應與內地當局探討,就有關上市公司、其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士的特定事宜,擴大現有法院非刑事判決(如賠償令)的跨境互認及執行安排。股東是上市規則的受益人,但研究認為普遍的股東補救措施欠完備。研究報告建議提升上市規則的地位及實際執行性、改善股東賠償機制,從而進一步保障投資者利益。

《提升香港企業管治研究報告》及建議全文已上載公會網頁,以供參考。

香港會計師公會

作者:香港會計師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