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不認同企業可持有不同投票權(WVR)。他表示,現時WVR的框架是WVR受益人必須是對上市公司業務有足夠的個人貢獻,因此原則上讓公司持有WVR是錯誤,因為企業屬法人身份,不可能有個人貢獻。
梁定邦接受查詢時表示,初步認為香港交易所(00388)二月底發表的WVR規則諮詢文件,接受WVR只給予對上市公司現時及將來有貢獻的人士方向正確。
不過,梁定邦認為,諮詢文件就處理一些重要問題並不深入,包括上市程序及之後的持續企業管治等。
上市程序方面,他認為清楚識別WVR受益人對公司業務的貢獻是非常重要,如需利用合理的基準判斷,以決定是否給予WVR及投票權的比例。
諮詢文件建議WVR投票權比例上限是「一股十票」,但他指問題是誰應有兩票或十票?或高倍數是否須有更嚴格的表現要求?他認為,如果識別WVR受益人貢獻的過程愈詳細,將來就會愈少爭拗及愈少需要證監會干預。
他又指,港交所建議WVR公司需成立的企業管治委員會,須監察每名WVR受益人的表現要求,同時須規定在一段時間內(如三年),如表現要求不符合或受益人不再是董事便不應再享有WVR。企業管治委員會成員亦需全部;都是獨立非執董,因此WVR公司應該改為董事局有一半成員是獨立非執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