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香港交易所(00388)的不同投票權(WVR)規則諮詢文件,在諮詢方向及時間表上似乎較側重發行人,對投資者保障考慮則力度較弱。
黃王慈明表示,一直有與港交所就WVR規則諮詢交換意見,同時提出不少訴求,例如WVR公司的獨立非執董佔比應達五成或以上,惟港交所未有採納。她說:「(我哋)唔係強人所難,美國好多上市的中資公司,獨立董事佔比亦達四至六成。」
對於港交所建議WVR公司需要聘用合規顧問,就是否遵守WVR保障措施提供意見,她認為合規顧問是由發行人委任,代表公司,未見能發揮保障投資者作用。至於企業管治委員會可起的監察作用,就要視乎公司賦予委員會多少權力,故發揮的作用有待觀察。
她又說,港交所建議引入WVR公司第二上市,但提出很多豁免,市場要掌握相關投資者保障並不容易,尤其是諮詢期只有一個月,希望港交所可詳細解釋這些公司的豁免,例如提供一些例子。再者,現時一些在美國上市的中資公司採用VIE(可變利益實體)結構,並在開曼註冊,投資者保障相對較寬鬆。由於第二上市將是WVR公司在港上市的「重中之重」,成交肯定會比現時的第二上市公司為多,故希望有更大知情權。
黃王慈明指出,公會會員初步對公司可持有WVR表示關注,因為根據現時WVR框架,個人去世後將不再享有WVR,但若公司也可持有WVR,將可永遠持有,除非設有日落條款。她希望將來就公司持有WVR的諮詢不會「急就章」,因為影響極深遠。
她明白創新公司上市「事在必行」,而且港交所引入不少保障措施,但WVR始終屬結構改變,加上香港是「先頭部隊」,故希望有健全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