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研准同股不同權

繼容許以個人身份享有「同股不同權」後,市場有不少聲音要求將「同股不同權」受益人身份擴展至公司層面。香港證監會主席唐家成表示,公司持有不同投票權(WVR)須符合「同股不同權」是不常見及投資者保障兩大原則,現時證監會未有特定立場,會待香港交易所(00388)擬備的諮詢文件,過程中會與港交所緊密合作,再視乎市場看法才作決定。

唐家成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去年六月的創新板概念諮詢文件,收到的回應是雖然市場歡迎WVR,但同時要求WVR不應是「常見」及必須要有投資者保障。現時決定的WVR框架都是建基於此,故只限個人可持有WVR,且必須是公司董事,若其去世或轉讓股份便不再享有WVR。由於這與公司持有WVR是完全兩回事,故認同後者必須要有獨立的諮詢。

證監會:與港交所討論

他又說,現時證監會未有立場,但會與港交所進行討論,考慮市場意見後才作適當的決定。港交所早前指會在今次「同股不同權」修訂規則生效後三個月內,刊發有關公司持WVR的諮詢文件,故最快七月會出台。

消息透露,港交所去年十二月刊發有關概念文件諮詢總結後,多名利益相關者提出應批准公司也可持有WVR,並直接向政府反映意見。

支持者:方便巨企分拆

有支持者說,「既然想開放予阿里巴巴等新經濟企業,它們還有很多子子孫孫要分拆,為何不准企業持有WVR?」

他們又認為,法團身份的股東對作為附屬公司的上市申請人行使控制權,有理由要求享有WVR,若不准法團透過持有WVR控制申請人,競爭力將遠不及美國。

接近政府的消息人士透露,初步可以考慮讓公司持有WVR,但可能要設立很多限制,如有時限的日落條款等。

反對者:憂損金融地位

不過,有市場人士說,「如果准公司都持有WVR,哪些企業符合資格?現時很多公司都有投資創新業務,若分拆後公司都有WVR,豈非WVR普及化?會否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現時的WVR機制頗為嚴格,若開放予公司,個門愈開愈大,香港是否想這樣?」

有熟悉新股市場人士直言:「現時WVR只限個人,若去世或賣股便沒有WVR。假如公司都有WVR,根本是自相矛盾,因為不能識別公司轉讓股權,公司會有很多交叉持股,換言之,公司持WVR可以永世相傳。若然如此,個人就不用設大量限制!」

他又說,創新公司創辦人要WVR,就是因為擔心失去控制權,但公司有很多方法舉債,形容要求公司可持有WVR是「得寸進尺」。

由於公司持WVR極具爭議,港交所不想因此耽誤是次WVR規則諮詢的時間表,故稍後才處理。對於港交所「同股不同權」規則修訂諮詢期只有一個月,唐家成表示,是港交所自己決定,作為其監管機構,主要考慮是市場須有足夠時間回應,他呼籲所有市場持份者盡快提交意見。至於港交所指相關公司最快四月底可申請上市,他就不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