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家公司的董事,法律責任非常巨大。根據第3版的《香港董事們的手冊》(Hong Kong Directors’Manual)一書,單就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現收納於第622章),不同條例所提及的不同罪行及罰則就大約有270種。
例如:事先未獲得股東大會批准,董事明知及故意配發公司股份,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董事同時又是大股東,往往以為可以獨斷獨行,一旦竊取公司利益作為自己董事利益,就會容易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要奉公守法,董事們還要清楚明白《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僱傭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競爭條例》、4條關於歧視的條例等等。若然公司業務跟證券有關,或公司本身是上市公司,董事更要熟讀《證券及期貨條例》。碰巧公司有兩派股東互鬥,董事夾在中間就最不討好。因為根據第622章第14部,小股東們可向法院申請法院命令,准許非友善股東檢查一切公司文件及紀錄。
第19部亦容許他們向財政司司長申請,要求任命獨立檢查員調查公司一切事務。在以上檢查中,若發現公司有任何違法事情,有關執法機構及股東即可分別循刑事及民事訴訟,追究有關董事及利益獲取人士。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上善資本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