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時因資本不多而被迫成為小股東,勞心勞力後竟然給大股東欺凌,小股東可有方法保護自己權益呢?
自從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生效後,持有超過2.5%股權的小股東除了可倚賴更新了的舊方法外,還可採用一些較寬鬆及容易執行的新方法。新舊方法包括但不限於以下:(1)可向法院申請審查公司一切記錄及文件,如發現有違法或不合理事情,可作進一步跟進;
(2)若公司的事務不公平地損害公司成員的利益(例如:大股東兼董事不停把生意轉去自己全資擁有公司、不派息卻支取不合理董事袍金、不合理地發行認股證給親信,不合理地削減小股東董事袍金等等),公司成員可根據168A條的規定向法院申請合適命令;
(3)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停止某些損害公司的行為;
(4)公司出現不當行為的時侯,公司成員可以法定衍生訴訟來尋求補救。在這裏,不當行為指欺詐、疏忽或違反責任,亦指在遵從任何條例或法律規則方面的錯失。例如:董事不恰當地把公司資金調入私人户口,明知有人挪用公司資金而置之不理,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等。
雖然如此,股東之間最好以和為貴,提出訴訟應是解決問題的最後方案。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上善資本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