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尋求法庭對漢能薄膜發電(00566)前主席李河君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作出取消資格令一案已有結果。法院裁定,取消李河君在港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8年。
漢能表示,證監會對公司提出的第一個復牌條件已經完成,將竭盡所能達成第二個復牌必要條件。
根據證監會與漢能的討論,證監會對公司復牌提出兩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李河君以及四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趙嵐、王同渤、徐征及王文靜,同意在證監會展開之民事程序中,不抗辯責任和證監會尋求的法院命令。
法庭昨日裁定,李河君的失職行為性質十分嚴重,認為其違規行為並非只是由於不勝任或疏忽所致,因為當中涉及明顯的利益衝突,而李顯然較側重於漢能的母公司漢能控股及聯屬公司的利益。李亦沒有以合理的謹慎態度,處理漢能一家內地附屬公司在一四年三月提供予漢能控股的一筆人民幣9億元的未披露貸款。
證監會已取得香港高等法院的頒令,禁止李河君出任董事資格8年,他亦被飭令,促致漢能控股及其聯屬就多份銷售合約支付結欠漢能的所有未償付應收款項。而趙嵐、王同渤各被判取消資格4年;徐征及王文靜則各被判取消資格3年。因此證監會提出的第一個復牌條件已經完成。
至於復牌的第二個條件是,公司需發布一份披露文件,提供公司之活動、業務、資產、負債、財務績效和前景的詳細資料,供證監會董事局考慮。
漢能於一五年七月十五日起停牌,證監會董事局不保證會同意漢能的股份可復牌。
漢能指,委任趙嵐、王同渤、徐征及王文靜為獨立非執董已於九月四日終止,公司已委任盧文端、何小鋒、張秋生及王丹為獨立非執董,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