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港通快遞:強制分紅 重塑A股吸引力

據媒體披露,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則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濫用權力,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司法可以適當干預。據悉,該司法解釋自九月一日起施行。

這則司法解釋等於向廣大投資者釋放了一個利好信號:今後上市企業如果經營業績良好、無正當理由、故意不給投資者分紅,投資者可依法維權。同時,這等於宣告了上市企業不按規定分紅時代的終結。

就今天內地資本市場而言,確需這樣的法律解釋,這對上市企業分紅起到較強的約束作用,並對違規不分紅行為起到較大的震懾力。目前儘管大部分上市企業履行了分紅責任,但依然有不少企業如同「鐵公雞」,讓廣大投資者徒喚奈何。

法規一直存在瑕疵

據萬得資訊統計,上市以來累計分紅超過1億元(人民幣‧下同)的有2,031家公司,佔所有上市公司60.84%;累計分紅逾10億元的有499家公司,佔比14.94%;累計分紅超過100億元的有60家,佔比為1.79%,這60家企業主要分布在銀行、保險、證券、石化、汽車、電力及能源領域;上市後累計分紅超過1,000億元的公司則有6家。但上市以後仍不給投資者分文分紅回報的,卻不乏一些知名企業。這些企業,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利益。

這些上市企業不給投資分紅的任性底氣來自哪裏?一方面,《證券法》本身存在瑕疵,對上市企業現金分紅的規定,一五年通過審議的一審稿就有;一審草案第八章第168條規定: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顯然,雖經歷一次修改並正在實施第二次修訂,但對要否強制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存在較大爭議,至今尚未定論,致使上市公司分紅規定失靈。

另一方面,《公司法》對企業分紅的約定也比較含糊。《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其中,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35條規定的分紅權以及公司法第187條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依然沒有看出對公司強制分紅的要求,這也成了一些上市企業不給投資者分紅的「護身符」。

有效抑制投機炒作

由此,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強制分紅的司法解釋對重構內地資本市場生態、重塑股市投資價值等方面都將起到重要作用。

一是讓分紅成為上市企業的必選項,也是檢驗上市企業經營業績的重要依據。通過修訂《證券法》和《公司法》,將強制現金分紅制度寫入法律條款,讓它成為市場有剛性約束基本制度,強制約定企業給投資者分紅,改變中小投資者弱勢話語權地位,使其利益更有保障,也讓分不起紅的劣質公司及不願分紅的「無賴」公司退市,可推動資本市場優勝劣汰機制很好地發揮作用。

二是上市企業分紅,讓投資者有穩定的股息收益,可極大地抑制盲目跟風的投機炒作行為,引導投資者形成價值投資理念,可強化中小股東的中長期投資意願,對保持資本市場平衡有序、防止股市大幅波動起到有效作用;同時也能促使讓廣大投資者更加關心上市企業的健康發展及其業績增長,對上市公司形成長期利好預期,這對上市企業擴大融資規模和穩步發展都將起到較大的推動作用。

中國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員 莫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