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ey Views:信託可拒絕成立人要求?

朋友看了筆者上期有關信託訴訟的文章,繼續追問筆者,「為何有些時候,信託公司竟然對成立人的要求都不予理會,甚至最後不惜對簿公堂呢?」

撇開信託公司涉嫌誤導成立人,要解釋上述情況,就先要從信託的兩大種類說起,可撤銷及不可撤銷信託。可撤銷信託為成立人提供足夠權力或影響力,可在成立後改變信託契據內條文及/或撤換信託 。

放棄這樣的一個彈性,堅持成立不可撤銷信託的主要原因,就是要保障資產或避免遺產稅。要知道,若成立人成立信託後,還保持可控制信託資產或信託公司的權力(即可撤銷信託),一般法律將認為有關信託資產一直未離開過成立人,需在成立人墮入個人債務危機時,與成立人名下資產一併拿出來支付有關債務。

創立前宜諮詢專家

矛盾的是,不可撤銷信託的成立人突然遇到生意周轉問題,欲想額外提款或變賣資產,信託公司將礙於契據條文,不能聽從有關指示,法律訴訟因而被迫展開。

有別於銀行儲蓄戶口,成立信託之前,成立人必須清楚考慮自己財務狀況及需要,及諮詢獨立信託專家後,才好決定成立怎樣的信託,及在信託內擺放甚麼資產。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梁彥穎

上善資本財富管理總監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