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同股不同權宜有彈性

據報道指,有特首候選人批評財金系統官員過於保守,拒絕對新股「同股不同權」的要求開綠燈,而另一候選人則提出:上市規管守則的第一條原則就是「保護投資者」,因此不能為了方便一間外企來港上市,便給予外企大股東特權。

授權設時限保障股東

筆者同意「保護投資者」應是監管者首要任務之一,但「保護投資者」是否就必須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都非同股同權不可呢?

早前阿里巴巴棄香港而轉至紐約上市,就是因為證監會不肯讓步。但是如果仔細一想:阿里巴巴要求讓公司的始創者和持相同理念、在公司有相當資歷的「合夥人」有更大主事權,是不是也有一點道理呢?

同股同權意味着持股量就是話事權的唯一決定因素,這是不是有點迂腐?

筆者當然明白,公平非常重要,但是,我們要明白「同股不同權」可能正是大多數股東同意,和對他們最有利的安排。

如果有選擇,他們或會在股東大會中通過有時限的「同股不同權」,讓公司始創者,和在公司拚搏多年並認同公司的企業文化的「合夥人」,對決議有更大的主事權。如果這是股東屬意的安排,我見不到有甚麼理由反對,證監會不應剝奪股東選擇有條件的「同股不同權」的權利。

因此,我建議證監會和政府持開放的態度,而不必作出容許或不容許的政策決定。證監會可要求這類安排第一,必須待股東大會通過才能生效;第二,必須設立時限(如十年)。如公司擬延續這安排,須在時限終結前再獲股東大會通過有關延續安排的決議。

正如客路旅行(Klook)的創辦人王志豪指出:「大多數的初創企業需要投資者入股,但融資卻會令創辦人持股比例減少,在同股同權下,創辦人可能會喪失公司的主導權。然而,其實投資者入股未必旨在爭奪公司的控制權,他們或許正是欣賞創辦人的眼光,同股不同權或許正是他們的選擇。」

吸引更多初創企上市

王志豪非常渴望他的公司可以在香港主板上市,但若因此而要面對喪失控制權的風險,他或會另求出路。他期望交易所可以作出改變,但更大阻力來自證監會。

筆者認為,有期限(Sunset Clause)的、和需要股東大會通過才生效和續期的「同股不同權」,對股東有百利而無一害。值此關鍵時刻,證監會要與時並進。

「同股不同權」不是為了「方便一間外企來港上市」,而是為了造就更能吸引成功的初創企業來本港上市集資的生態環境。此事非同小可,是決定香港金融中心有多大競爭力的問題。

何濼生

香港大學經濟系學士、多倫多大學經濟學博士,專攻政策研究。研究範圍包括社會保障、教育、醫療、房屋、宏觀經濟、國際金融等。曾任職加拿大安大略省政府經濟部及安大略省經濟局,回港後在香港中文大學及嶺南大學先後任教,現為珠海學院商學院院長。

作者: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