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香港交易所(00388)發表聯合公告,表示正密切監察在供股及公開發售中,放棄認購的少數股東權益遭大幅攤薄的事宜。港交所在審批時會更嚴格,包括會在懷疑相關交易條款會不公平地攤薄放棄認購的少數股東的權益時作出查詢,甚至不批准供股建議。證監會亦會就具高度攤薄效應或發行人在一段較短時間內重複集資的個案進行查詢。
現時供股,若股東不認購供股股份,可在市場上出售其未繳款的供股權。公開發售與供股相類似,但股東不可放棄並出售其認購權。
證監會及港交所關注到在某些個案中,有關的企業行動形式,沒有讓所有股東得到公平對待,且欠缺明顯的商業理據,令人質疑有關上市公司董事是否已遵從須本着股東的最佳利益行事的規定。證監會及港交所會監察該等交易,及檢視《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
港交所昨日刊出兩份上市決策,披露該所在最近兩宗個案中決定拒絕批准的理據。其中一宗是今年上半年的個案,甲公司建議將20股舊股合併為1股,及在1股合併股份供20股的基礎上供股,每股供股認購價為0.3元,相當於當時收市價折讓90%,供股的攤薄效應約為85%。鑑於供股建議有高度攤薄效應及會損害不參與供股股東的權益,且甲公司數月前才完成另一項供股,最後港交所拒絕就該供股建議給予上市批准。
另一宗個案,乙公司以折讓價進行供股,由於理論除權價會跌至0.1元,公司以10股合併為1股。當完成合併後一個月,乙公司又建議將1股拆細成5股。港交所質疑股份拆細是在合併完成後不久提出,不清楚何以短時間內要進行這兩種行動,故不批准拆細。
港交所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有關上市決策反映港交所在處理具高度攤薄效應的要約及股份合併或分拆時的方針,並已得到上市委員會認可。
據悉,現行規定如供股會導致已發行股份數目增加超過50%,供股須獨立股東批准,港交所「新招」並非不批准大比例供股,針對的是濫用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