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去年中港基金互認後,香港再與瑞士簽訂基金互認安排,允許合資格的瑞士及香港公募基金透過簡化的審核程序,在對方市場銷售。
香港證監會與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已簽署有關瑞士與香港基金及資產管理人互認安排的諒解備忘錄。申請證監會認可的瑞士基金,必須符合若干資格規定,包括基金是根據瑞士的法律而成立、註冊及管理;獲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核准為可在瑞士進行公開發售的證券基金;基金類別可包括一般股票、債券及混合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的基金及跟蹤指數交易所買賣基金等。
申請瑞士許可的香港基金,必須為香港註冊成立及管理的證監會認可基金,並須符合瑞士有關香港基金的規定。
證監會主席唐家成稱,香港與瑞士基金互認開創先河,讓香港本地基金首次能銷售予歐洲市場的公眾投資者,顯示香港銳意發展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的決心。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這項基金互認安排不但為瑞士與香港的資產管理業創造新機遇,亦為兩地市場的投資者帶來更廣泛的基金產品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