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和銀行銷售人壽保險產品面對更嚴格監管,源於保險業監理處去年七月發出的「指引十六」(GN16),在客戶財務需求評估及產品資料披露有新要求,有企業銀行界人士稱,新措施下難與中小企老闆「拍膊頭」賣保險。
保監處去年針對非投資相連的人壽保險發新指引,包括要求險商就分紅保單和萬用壽險保單的非保證利益,作合理的推算和說明、不得支付預付性佣金、評估產品是否適合客戶。金管局亦要求銀行銷售保險時遵從指引,不允許銀行不為客戶進行財務需要分析。
新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對分紅產品的非保證紅利的實現率及萬用壽險產品的過往派息率,需跟從清晰及統一的計算方法及披露方式。新產品已於今年四月或之前落實指引,惟原有產品的新保單及現有保單,則在明年起全面執行。
企銀界人士指,銀行銷售壽險年期一般較險商經紀短,尤其企銀會向中小企業老闆「拍膊頭」,以短期壽險交易作為客戶短期資產配置的一部分,此有助於客戶與銀行保持良好關係,甚至影響審批貸款時的優惠條款。
新指引令銀行銷售程序更複雜,因企銀賣壽險的銀碼一般較大,影響不遜於零售銀行,料保險銷售方面的手續費收入亦因而受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