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資投行反上市改革

市場消息透露,數家中資投行已組成聯盟,並已委託本地一家律師事務所草擬回應書反對上市監管改革。另方面,過去曾多次代表外資大行提交回應書的年利達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發表題為「上市委員會之死能粉飾為更佳的管治?」,對改革建議提出多項質疑。

消息指,中資投行聯盟是由一家大型中資行牽頭組成,暫已邀請三、四家中資行加入,當中包括大型、中小型投行等,聯盟將再陸續邀請中資行加入,並且正在起草意見書。

中資理據與金發局相若

據悉,聯盟反對理據與上市公司商會及金發局相若,如認為欠缺進行在諮詢文件建議改革的理據。聯盟認為,現時證監會已可在10個工作日反對新上市申請,且有「雙重存檔」,以及凡有重大事宜,港交所(00388)上市部都需知會證監會等。而且,現時上市委員會人選必須證監會同意,將來LRC(上市監管委員會)及LPC(上市政策委員會)則直接加入證監會代表,變成委員會由證監會主導。

其他反對理由包括,設立LRC對投行及上市申請人也增加不確定性及成本;而港交所作為上市公司,上市部員工表現也不應由外界人士審核。

年利達律師行提質疑

此外,年利達律師事務所的報告指出,改革建議實際上是監管權力的重新調整,由港交所轉交證監會,這目標於本質上沒有問題,因現時全球主要市場如美國及英國,上市審批事宜都由交易所轉移至其他監管機構,但改革仍有四個實際影響。

投資基金公會表支持

報告指,上市委員會權力將大降,但工作量沒有下降,再能否吸引精英加入?上市部的監管取向會否因表現由證監會評核而變得更保守?上市過程是否真會簡化?集中權力的LRC及LPC,與更廣泛代表的上市委員會比較,真的能改善透明度及問責性?報告直指有關影響將導致增加證監會的「全能性」,但其卻非前線監管機構,如何確保上市架構能反映市場可接受的標準?

不過,基金界就支持改革。外電引述貝萊德亞太區企業管治主管Pru Bennett指,證監會增加上市事宜參與是正面做法,新架構也令上市政策發展更加有效。投資基金公會也指建議是加強新股機制穩健性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