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揭券商賣債五宗罪

證監會留意到近年券商向散戶及專業投資者分銷公司債券有所增加,近期對有關活動進行巡查,發現部分券商在分銷高風險且複雜的債券時涉嫌違規,包括向散戶銷售根據《上市規則》第37章上市的債券、提供誤導訊息、沒有做足盡職審查、要求客戶簽署失實聲明、以及沒有向客戶解釋債券的流動性風險等「五宗罪」。

證監會強調,券商如被發現違反有關規則,將採取監管行動,並採用包括俗稱「放蛇」的喬裝客戶檢查計劃及視察等措施,監察券商是否符合規定。

主因不熟例 違規非個別
有分銷債券的證券行負責人表示,證監會就有關活動已查問大約半年,相信是綜合多家券商的觀察而作出有關通告。他指出,很多券商因對有關銷售債券的規例不清楚而有所違規,由於並不是個別情況,估計證監會因此作出警告,加以糾正。

券商近年銷售的債券包括根據《主板上市規則》第37章上市的債券(第37章債券),以及由香港上市公司發行的本地非上市私人配售債券。該等債券有部分屬於高息債券,又或具備複雜特點及內在風險,包括因沒有二手市場而使其缺乏流通性。

債券上市「寬鬆」 不合散戶

證監會近期進行視察,發現有第37章債券售予專業投資者以外的散戶個案。現時有關債券僅能售予專業投資者,並不適合售予散戶。自一一年修訂有關上市規則後,港交所(00388)不再審閱第37章債券的上市文件,而相比其他產品,港交所以「寬鬆」手法審批有關上市申請。

因此,證監會認為,在分銷第37章債券時,券商不應在進行盡職審查時以上市地位來判斷其商業價值、低產品風險評級或高信貸質素。

證監會同時也發現券商向客戶提供債券的的資料並不準確,某些個案的產品文件更未正確列出債券的發行人;也有券商在編配予債券的內部風險評級資料不準確。也有個案涉及券商因對債券沒有充分認識,而向客戶建議了與其風險組別不相符的債券。

促盡職審查免風險錯配

證監會已要求券商進行妥善盡職審查;確保所建議的債券符合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及為客戶評估合適性時,提供債券準確資料,不應只看高票息率或收益等有利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