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收緊買賣殼活動,港交所(00388)昨日針對現金資產公司發出指引信,公司不能依賴未來的資金預期用途,作為扣減集資活動完成後現金水平的手段;與此同時,即使集資活動完成後,公司的資產少於一半(50%)為現金,若港交所認為是殼交易、借殼上市等,未必會放行。
港交所留意到,近期一些個案中的公司會提供其業務計劃的詳情或簽訂協議以鎖定資金的用途,試圖釋除會變成現金資產公司的疑慮。公司以為作出上述行動,那些將按有關協議使用的資金,可從集資完成後的現金水平中扣除不計,惟港交所不同意,根據規則,現金資產公司的評核是基於公司於集資活動完成後的現金水平及情況,若公司被認定其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港交所會審視公司的業務計劃(包括資金的預期用途),將其視為新上市申請般處理。
港交所認為,如集資完成後公司的資產少於一半(50%)為現金,一般不會被視為現金公司,但若港交所認為公司日後再集資、收購或其他公司行動連同現行的集資活動,是將不合適上市的業務上市,或為規避新上市申請規定,則港交所仍會對這些安排施加額外條件。
另外,對於市場批評港交所及證監會讓公司多次翻炒舊業務上市,港交所發言人表示,現時《上市規則》並無禁止上市公司出售的資產、或已私有化的資產不得再度上市。上市申請人的資產必須符合上市要求,若符合資格要求,交易所不得無理拒絕其上市申請。須留意的是,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請並非代表公司可以成功上市,公司必須獲得足夠的公眾投資者支持方能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