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條例》第8(1)條例列明,如證監會覺得:
(a)在與上市有關連的情況下發行的文件,包括招股章程、通告、介紹文件、債務安排或重組建議文件等,載有屬虛假、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
(b)需要及合適地暫停該公司的證券交易,以為證券維持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場;
(c)維護投資大眾的利益或公眾利益暫停證券交易,或為保障投資者而暫停證券交易;或
(d)證監會根據第9(3)(c)條施加的任何條件沒有獲得遵從,
則證監會可藉給予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該交易所暫停證券的一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