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知巷聞的酒家集團清盤案曲終人散,終審法院法官推翻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決,裁定案中大哥的遺產受託人上訴得直,頒令集團海外母公司須於廿八日內清盤。筆者與王港有律師撰寫之《捍衞資產》一書中,在一○年已詳細討論箇中承繼規劃考慮。
在眾多股權糾紛中,迫使大股東採用合理價錢收購小股東股份,要求法庭把公司清盤,是無可厚非的一種訴訟實戰手法。若當初創辦人不是對家人之間的關係過度樂觀,因而錯誤了解,只採用簡單的業務承繼手段,家族後人決裂的情況應可避免。
若冀後人維繫自己一手創立的事業,創辦人須訂立清晰目標,如甚麼才算是「維持金漆招牌」,是希望整個集團還是只希望酒家業務延續下去等,均須詳細考慮,用以決定在遺囑、信託及企業憲制性文件安排上作最適當部署。
若創辦人冀保留及延續自己創立的財富及事業,可考慮城中大部分富豪採用的方法,生前成立信託及訂立信託契約,按照自己心願,讓信託人持有集團母公司的股份及監督公司董事執行職務。
這樣一來,創辦人子女利益既可得到預期分配,亦可避免子女執行公司董事職務時意見不合而令公司管理陷入僵局。若創辦人冀子女好好管理酒家業務,只按比例給予各人股份,創辦人企業承繼目的是很難成功達到。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依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作者: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