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論滬港:稅改+反貪 = 創造消費

中國要在「十三五」建立小康社會,必須釋放社會的購買力。若發展不平衡,社會出現極端貧富懸殊,內需市場也將毀於一旦。故如何締造社會均富,政策配合相當重要,而稅務改革就是當中焦點。

十八屆五中全會曾談及收入分配改革,當中基本的原則會在個人所得稅改革中體現出來。改革將有利縮小內地收入的差距的,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的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當中,改革的方向是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的融合制度。按筆者了解,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有可能上報中央和國務院。

內地最早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在一九九五年,經過了二十年,內地仍然是分類徵收個人所得稅。筆者估計未來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及勞務報酬所得等等,將統一納入綜合範圍徵稅,稅制對中央政府重新分配國民收入將起到一個更大作用。

內地已落實二孩政策,但若每個家庭都是稅務纏身,入不敷支,誰有興致養兒育女,再為家族添丁,這問題就是改革的核心。目前,個人所得稅改革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就是應否以家庭作為徵收稅務單位。此外,要不要引入「差別扣除」制度,也是焦點。

政策體現公平原則

在目前內地稅制下,政策是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負擔,財政部曾提出個人所得稅改革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稅的同時,會將納稅人家庭負擔計入抵扣因素,體現更公平稅收原則。「差別扣除」亦是另一可能導致稅收不公的情況,不過,內地個人所得稅制度發展並不平衡,目前只有數千萬打工仔女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故此只有少數勞動階層需繳稅。舉個例子,一位收入不足3,500元人民幣的內地農民,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若然引入「差別扣除」,那麼任何收入在3,500元人民幣以上的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可是收入在3,500元人民幣以下的人卻完全享受不到通過扣除少繳納稅收的好處。

低收入者雖然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他們還是需要承擔流轉稅的稅負,如果他們在未來也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抵扣退稅,對低收入人士未必是公平。

說起公平,財富的分配極為重要,財富過分累積在個別板塊或個別人士亦沒有好處。要創造均富社會,國家就絕不會容忍貪腐行為。近日持續困擾內地券商的「人員失蹤」現象,事件來龍去脈尚未清晰,不過投資市場難免會聯想到行業中的反腐。

筆者在月初談到中央巡視小組開始入駐金融業,顯示反貪腐不但只瞄準實體經濟,目前已經擴展至整個金融市場,反映出國家未來戰略,從地方層面已上升至中央級別。

審視企業管治缺口

內地資本市場正處特殊發展時期,不少制度尚未建立,形成企業管治上的缺口。筆者認為無論調查是由中央巡視小組或中紀委牽頭,投資市場對被巡查的公司甚為關注。目前的巡查物件已伸延至央企,再深化廣化,最終每家企業的運作也會被徹底審視。未來,經整頓後整個金融業將會出現一番新氣象,惟投資相關企業的股民之心情難免也會同步波動。

資深投資銀行家暨中國人民大學講座教授 溫天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