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權 倡限巨企

港交所(00388)公布不同投票權架構(WVR)概念文件的諮詢總結,確認市場支持修訂《上市規則》以接納WVR展開第二階段諮詢。港交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港交所擬建議只有新公司、非常高市值的公司才可以WVR上市,同時建議限定只有特定人士才可持有不同投票權,及於上市後須維持最低持股量。

擬准來港作第二上市

港交所亦擬建議容許WVR公司在港作第二上市、以及放寬讓中國公司在港作第二上市。現時港交所並不批准「業務重心」位於大中華區的公司申請第二上市,以防出現監管套戥。市場相信港交所的建議是希望為已在美國上市的中國科技公司鋪路來港作第二上市。

戴林瀚承認,容許WVR與否,是影響香港相對其他市場(主要是美國)吸納中國內地公司上市的競爭地位的重要因素,但他相信只有相對小量的公司符合條件,可以WVR在港上市。事實上,該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日前亦已指出,內地積極研究容許VIE(可變利益實體)架構公司回A股上市,加上新三板等發展,對香港造成一定的挑戰。

戴林瀚指出,港交所已快將完成撰寫第二階段諮詢文件的建議草案,並將與持份者討論再作修訂,港交所擬於今年第三季或第四季初正式刊發第二階段諮詢文件。諮詢期約三個月,預期最快明年第一季發表有關諮詢總結。至於何時進行修例,他指,與其他項目不同,不用修改系統,相信有關上市規則修例時間應不需太長準備時間。

集體訴訟非先決條件

概念文件諮詢港交所共收到104份回應,散戶及大部分港交所參與者僱員持反對意見,贊同在部分情況下採用WVR的人士包會計師行、保薦人公司、銀行、律師行等,投資經理則正反意見各半。總括市場意見,港交所認為WVR的公司不應在創業板、其他板塊或專業板上市,亦不應限於個別行業或「創新型」公司,亦不應僅限於海外公司,同時不認為集體訴訟是接受WVR的先決條件。

戴林瀚指,WVR不應在所有情況下均適用,「一股一票」應視為常規,故擬建議為WVR設定若干限制,包括僅限於新公司、及要通過非常高的預計市值測試,他並沒有交代實際的市值條件,只提出要求或是以數十億美元計,亦會設定投資者保障措施,包括認可的不同投票權受益人上市後須維持最低持股量,初步構思是最少或要持有約10%的公司股權,亦會設下轉讓限制。

證監:小心研究建議

證監會發言人稱,知悉港交所正撰寫有關建議草案,證監會將小心研究建議內容,包括有關限制及保障措施等。

公共專業聯盟財經政策發言人甄文星重申,應設立新板讓WVR公司上市,同時關注市場對WVR的需求,及WVR如何保大小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