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家公司股價暴跌,公司企業管治再度惹起市場關注,證監會建議包括基金在內機構投資者,須加強監察及積極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事務,諮詢期將於下周二(六月二日)結束。不過,建議遭上市公司反對,擔心集體或過激的機構投資活動在港成為風氣,可能被用作為操控股價,或沽空者存心壓低股價的工具。
今年三月初,證監會發表《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諮詢文件,就投資者如何履行與其投資上市公司的擁有權責任,提供七項原則指引,包括投票、監察公司、或披露如何行使其投票權等。
鑑於市場有各式各樣的投資者, 證監會或規定某些類別投資者,例如由金管局、積金局、保險業監理處及證監會認可、發牌或規管的實體,須要全面遵守該等原則,或就不遵守該等原則提供資料及理由,即是「不遵守就解釋」。
證監會表示,過去數十年,機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量顯著增加,他們如何運用股東權力對所投資公司的發展有關鍵影響,加強機構股東對於本身的公司持倉的問責性,將會增加市場對整體金融系統的信心。現時多個市場均已引入規管行為的守則,提倡機構投資者股東的參與,香港在這方面落後於其他國際金融市場。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董事會雖對公司負有主要責任,但投資者的角色不容忽視,因他們可透過向董事會問責,監察其表現。
不過,一家大型上市公司管理層擔心建議有被濫用的風險。集體或過激的機構投資活動有可能被人用作操控股價的途徑,也可能成為沽空者存心壓低股價的工具,惟諮詢文件並沒有提及防止被濫用的措施。此外,投資者的集體行動,未必會取得評級機構支持,或會導致公司的信貸評級下降,影響公司舉債能力,削弱債券持有人的利益。
他續說,香港現有機制其實已有效保障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力,而且英、美及澳洲等市場,未有就增加機構投資者的權責有統一的監管要求。基於香港市場特性,應先培養文化,以「最佳常規守則」方式試行,並非在首階段已決定採用要求較嚴格的「不遵守便解釋」。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沒有需要引入擁有權責任。現時上市公司很多資訊已公開透明,公司也有投資者關係部門專門負責,若基金要求見面取資料時涉未公開資料,容易造成內幕交易。在「不遵守就解釋」的基礎上實施,他擔心令機構投資者為做而做,對上市公司資源造成壓力。再者,董事對管理公司有其責任,對公司業務最清楚,如基金過分參與,會造成「喧賓奪主」,而且不同基金會有不同要求。
不過,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現時很多基金公司對擁有權已有本身政策,不是參與公司日常運作,而是了解公司決策。公會原則上同意證監會的大方向,但具體細節則在研究中。
英國:英國財務匯報理事會於一○年引入《管理守則》,機構投資者須就遵守守則作出匯報,或解釋不遵守原因
澳洲:業界組織頒布相若的最佳常規原則
日本:日本金融廳於一四年發表《負責任的機構投資者原則》
美國:雖沒有條文規定股東參與公司事務,但基金經理負有受信責任,須運用其組合內的所有股份進行投票
歐盟:歐洲委員會於一四年建議修改《股東權指令》,規定機構投資者制訂股東參與政策,以及在「不遵守就解釋」的基礎上披露該政策
香港:現時沒有措施規定或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所投資公司的事務、投票、或披露他們如何行使其投票權
•監察並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事務
•制訂清晰的投票政策
•向持份者匯報其履行擁有權責任情況
•制訂擁有權責任的政策
•樂意與其他投資者集體行動
•制訂政策訂明何時會將參與活動的程度升級
•如代客戶投資,制訂管理利益衝突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