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斷推出辣招調控樓市,不過一三年二月出台的「雙倍印花稅」(DSD),措施下的換樓退稅安排昨天首次遇到司法覆核挑戰。該名入稟的換樓客為安頓一家四口,一三年沽出兩個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換入一個珀麗灣千呎單位;但今年初,稅局以他是「二換一」,而非「一換一」為由,指他不符合退稅資格。該名換樓客不肯罷休,昨天興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稅局退還他買入大單位時支付的27.3萬元額外印花稅。
換樓客Ho Kwok Tai在入稟文件強調,就連財爺曾俊華當日透過傳媒解釋雙倍印花稅時,亦只是用上出售「原來的物業」字眼,並無量化舊單位數目;如果措施只限制「一換一」,財爺應該講成是「原來的單一物業」。
換樓客又明確指出,《印花稅條例》的額外印花稅條文,根本沒有處理「多個原來單位」,所以法例中指的「原物業」應涵蓋「多個原物業」。
換樓客又批評,稅局對於為何「二換一」不可退稅,無提供充分理據;推出雙倍印花稅是為了防範樓市泡沫風險及降低即時物業需求,在這個大前提下,他以較多單位換入一個單位,絕對「貼題」,根本毋須理會他之前持有多少物業。
案中換樓客於九五年結婚,一女一子先後於○七年及一三年三月出生,他指換入珀麗灣大單位只為家中添了新家庭成員,兩個舊翠怡花園單位亦一直由家人使用,絕無投資成分,批評稅局無正確考慮其狀況。
對於換樓「二換一」需要支付雙倍印花稅是否公平,中原地產亞太區住宅部總裁陳永傑指出,這並非公平不公平問題,法例規定了便要遵守,但認為豁免機制為用家而設,故「一換一」才能退稅做法合理,亦可避免投資者「多換一」情況發生。
在現有機制下,當本地居民購入另一間物業取代現有唯一居所,須首先支付全數雙倍印花稅,若能證明由新購單位簽立正式買賣合約後計算的六個月內,沽出現有居住物業,便可申請退還部分稅款,至於樓花單位換樓緩衝期則由物業入伙後才開始計算。
傳訊令編號:HCAL49 /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