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創富:Money Talk:以「適合上市」原則揀股

一般而言,要想在香港上市,公司本身必須首先符合聯交所定下的股本證券基本上市規定。當中要求有關申請上市公司必須符合三項財務準則其中一項,當中最為人熟悉的一項為盈利測試:在過去三個財政年度內,公司至少賺取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及公司上市時估值至少達2億港元。

上述盈利測試並未能保證盈利質素,因此申請上市公司不但需要符合《證券上市規則》,還須同意香港交易所根據以上規則,隨時考慮當中第2.03條所列的一般原則,保留酌情決定接納或拒絕申請的權利。

第2.03條所考慮的第一個原則,正是「申請人適合上市」原則。此原則一般審視以下7大範圍:(1)董事及控股股東是否適合;(2)公司有否違反法律規則或條例;(3)公司有否碰上不明朗商業前景並財務業績持續惡化;(4)公司有否作出違法事件並財務業績持續惡化;(5)公司有否過分依賴母公司;(6)公司有否過分依賴關連人士;及(7)公司有否過分依賴單一客戶。既然此原則可操「生殺大權」,投資者亦應循此方面,研究有關心儀股票是否值得持有或繼續持有。

充足披露可釋疑慮

在以上範圍審視有關公司時,香港交易所採納了某些彈性方法。舉數個例子:被證監公告為不是「適當人選」的公司董事,可透過改善公司內部監控管理系統,並以證監毋須撤銷其證監牌照為理由,說服交易所其董事身份仍然合適;公司在某地方表面上違反法律發出假發票,可透過一連串與當地銀行的來往文件,證明發出假發票純屬銀行要求及符合當地一貫商貿行為。財務業績持續惡化的公司可透過部分業務重整或修補,並承諾作出充足披露,來說服有關方面公司仍然適合上市。

同樣地,過分依賴母公司、關連人士或單一客戶的公司也可透過集團架構或業務重整,並承諾作出充足披露,來堅持適合上市。

在有限資金的局限內,投資者不能不在採用以上「申請人適合上市」原則選擇股票時,作出更嚴格的審核,例如細心閱讀有關披露,對不一般的披露須加倍提高警覺,方能提高投資勝算。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