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債資金擬設限

國務院就全面部署加強地方債管理刊發意見,規定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規模控制,嚴格限定地方政府舉債資金用途,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及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明確政府企業責任

另亦指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意見還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國務院刊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指出,經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但要明確劃清政府與企業界限,政府債務只能通過政府及其部門舉借,不得通過企業單位等舉借。

規範土地出讓管理

在風險控制方面,對企業的注資、財政補貼等必須依法合規,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不得違規干預金融機構等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地方政府要進一步規範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對於規範地方債管理後,或導致在建項目出現資金問題,財政部發言人表示,意見對確保在建項目後續資金提出了明確措施,包括要求地方政府要統籌各類資金,優先保障項目續建,及允許地方申請發行政府債券置換高利短期債務,降低利息負擔,騰出更多資金用於重點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