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匯局主席潘祖明稱,參考過全球主要資本市場的法規,同意政府建議將來就上市公司核數師違規,最高罰款1,000萬元,但建議最高罰款應以審計費用的倍數作基準,代替政府以利潤或避免損失金額的倍數的建議。
他指英國及加拿大有關罰款沒設上限。美國方面,若是蓄意行為或多次疏忽,個人最高罰款75萬美元,會計師事務所最高罰款更是1,500萬美元,故建議最高罰款上限1,000萬元,看齊國際主要市場。
對於政府建議把最高罰款的基準定為利潤或避免損失金額的倍數,財匯局指並不適當及難計,因審計工作不是交易,而是按審計項目所花時間收取費用的服務。
審計項目的利潤或損失涉及可隨意分配的間接成本,認為最高罰款基準訂為審計費用的倍數更適當。
會計師公會行政總裁丁偉銓則反對最高罰款與審計收入掛鈎,指審計違規或犯錯與收入沒必然關係,若以審計費用為基準,會計界或是金融市場中罰得最重的界別,「因以利潤做基準,尚可扣除成本,若以收入做基準,豈非罰得更重?」而且證監會以至其他海外市場也不會以收入作為最高罰款的基準,質疑建議不合理,也對投資者不公平,「若細行收入較少,但犯大錯,是否可罰少些?」
對於政府建議財匯局將來經費來源由新設投資者徵費、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核數師平均支付,潘祖明態度中立,但強調經費來源必須穩健,不受審計業影響。他指財匯局設兩層上訴機制,也有程序覆檢抽查個案,相信已受足夠制衡。
‧建議最高罰款額訂為1,000萬元或審計費用的倍數(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對政府建議將來財匯局經費來源由投資者、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核數師平均徵費,態度中立
‧贊成政府建議授權財匯局有全面執法權力,包括查核及調查上市公司核數師並採取紀律處分
‧財匯局有保留權力,按情況所需自行行事,並可隨時要求會計師公會提交資料
‧如質量系統嚴重失誤,有關負責人士或面臨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