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加強執法行動,近年經常採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透過民事訴訟「快手」向違規者索償。
事實上,證監會運用213條這把「尚方寶劍」威水史「一蘿蘿」,針對上市公司賠償給投資者,有洪良國際的先例,證明213條「好使好用」,據聞港交所(00388)有意「抄橋」。
洪良○九年上市,翌年證監會即引用213條回求洪良「回水」,指洪良於公開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公司○六至○八年度的營業額,誇大額由3.8億元至9.74億元人民幣。
洪良最初堅持到底,但一二年案件在高院聆訊中途,洪良與證監會和解,宣布動用10.3億元向約7,700名投資者回購股份。
去年及今年,證監會繼續利用213條「發威」,被指內幕交易的資產管理公司Tiger Asia及摩根士丹利亞洲前董事總經理杜軍,分別同意向投資者賠償4,500萬元及2,390萬元;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及其妻杜鵑同意向國美賠償4.2億元,事源證監會指二人策劃○八年國美回購股份,以籌措現金償還24億元個人貸款。
早前更有消息透露,證監會於上月初一個會議上,向多家投行及金融機構表明,如發現有違規行為,除要賠償投資者損失外,還會遭重罰。
213條名震江湖,市場正面評價,連港交所也有意「抄橋」,早前有消息指,除公開譴責、批評及冷淡對待外、港交所上市委員會正研究進一步可行的制裁措施,初步研究是否可要求違規者「回水」及沒收違規行為所獲得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