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買賣「查契」時,絕對講究文件是否正本,但若以買賣殼公司方式來轉讓物業,標準或有不同。
一宗以買賣殼公司來轉讓天璽單位的交易,買家有如「查契」般索取殼公司上手股份轉讓之文件正本,賣方堅稱無責交出,後來交易拉倒。高院昨判買方違約,賣方有權沒收臨時訂金100萬元;法官並判交易中代表買方的律師行未有妥善給予買方意見,屬於疏忽,該行須向買方賠償,賠額待定。
案中賣方是Million Honour Trading Ltd.,買方是Mak Lai Hing Daisy及Chan Tak Sang Joseph,案中殼公司是Lucky Point Ltd.,公司買賣協議書在○九年六月簽立,作價約526萬元;賣方早在同年二月購入該殼公司,兩日後再以殼公司來跟發展商簽約購入天爾一單位。
交易期間,賣方交出其最初購入殼公司時之股份轉讓文件認證副本之副本、殼公司股權登記、及殼公司股份證明書,以證明其持有殼公司權益,但買方卻堅持要索取股份轉讓文件之正本;法官現指,當時代表買方交易的律師行盲目地把物業交易的法律套用在殼公司買賣上。
案件編號:HCA1852 /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