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筆陣:面積拗實用

一手住宅銷售條例(下稱「該法例」)生效剛滿一年,市場已接受新的監控制度,發展商亦已回復應有的售樓速度。任何新法例必有改善空間,該法例亦不例外。

法例規定銷售一手樓宇時,只可使用實用面積,並且已訂明實用面積的定義。據筆者理解,香港測量師學會(下稱「學會」)在法例草擬階段,提供了不少寶貴意見,法例中實用面積的定義也是參照學會沿用已久的實用面積定義。

簡單來說,實用面積是包含在外牆外邊內的一切樓面面積,業主可擁有獨家使用權利,但法例規定空調機房、窗台、閣樓、平台、花園、停車位、天台、梯屋、前庭、庭院等十項設施的面積,不可計入實用面積。

新穎設施依例照計

該法例定稿後,有住宅項目提供了一些其他附屬設施,並不在法例列明的十項設施中,如私家升降機大堂、泳池濾水泵房、非空調用的機電房等。依據學會的最新定義,這些設施並不計入實用面積。

現時的住宅樓宇設計經常推陳出新,隨着時代轉變,設計有必要跟潮流改變,因此有些設施是以往從未出現過的。學會是專業團體,可在新設施出現時向業界發出指引,更新實用面積或附屬設施的定義,以確定這些新設施應否計入實用面積。例如近年出現的工作平台便可計入實用面積,而私人電梯大堂則不可。

相對於學會的定義可經常更新,法例卻是硬邦邦的,任何改動須要經過立法會審議。隨着時間流逝,學會與該法例的實用面積定義難免產生差異。有些不在十項指明設施中的其他設施,便有可能被計入實用面積。例如私家電梯大堂在學會的最新定義是不計入實用面積,發展商卻認為根據法例定義,如不把電梯大堂的面積計入,反而有違法之嫌,據聞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對此並無異議。

定義不同徒增混亂

當年學會的代表如沒有向政府建議,應在法例中的實用面積定義留有改動空間,以配合不同時代的住宅設計變化,便有失策之嫌。

一手樓售出後再出售便成為二手樓。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要求,代理在住宅買賣中須提供實用面積,資料來源只可從買賣合約或差餉物業估價署取得。差估署的實用面積定義,大體上是依照學會的定義,但一手住宅銷售條例生效後,一手買賣合約的實用面積,須符合法例中的定義,兩者未必能一致。有獨立屋的實用面積數字,按兩種定義計算可相差達百分之三十。

不同定義得出不同的實用面積呎數,容易引起市場資訊混亂,有違保障物業買家的精神。既然實用面積的定義已包含在該法例中,差估署沒有理由有法不依、不改用法例中的定義,否則難以消除不同定義、不同呎數的混亂情況。

陳超國

第一太平戴維斯估值及專業顧問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擁有二十多年資深專業地產服務策劃經驗,為行內公認經驗豐富的專家。陳氏亦為英國皇家特許測量師學會資深會員、香港測量師學會資深會員、英國仲裁學會會員及香港政府註冊產業測量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