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內地居住的房產商,經中原地產代理(下稱中原)購入大角咀一號銀海兩個相連單位,但簽立了臨時買賣合約翌日,該內地買家卻稱失去興趣不想買,更從中原代理手上搶走臨約副本等文件,着代理把交易「當作從來沒有發生過」;中原事後報警,並向該內地買家興訟索償,區域法院昨裁定中原勝訴,該內地買家須向中原賠款近36萬元。
案中內地買家是Zhong Sheng Hong,涉案單位是8座45樓A及B室,臨約在一○年十一月九日簽立,Zhong原同意以2,998萬元購買單位,並付100萬元訂金支票;合約列明若Zhong未有依約買入物業,便須向中原賠償。
中原指簽立臨約後翌日,Zhong已表示不想買,代理提出若Zhong繼續完成交易,願免收他佣金,Zhong當時同意;中原當晚凌晨時分相約Zhong在分行門外交收經修改之臨約副本等文件,Zhong卻從代理手上搶走整個文件夾,代理表明即使搶走所有文件,臨約仍具約束力,但Zhong沒有理會並拿着文件夾離去,代理同日早上往尖沙咀警署報案。中原其後發現Zhong同日另與他人簽臨約購入該屋苑另一單位。
Zhong在案中反向中原索償100萬元,他對事件有另一版本,指中原的代理以代為議價為由,要他在空白臨約上簽署及要他簽發空白支票,但代理之後卻擅自在臨約上填上高出Zhong指示的交易價,又擅自為支票填寫銀碼交給賣方。
經審訊後,法官指Zhong供詞前後有出入,不接納Zhong的說法,判中原勝訴。
案件編號︰DCCJ2161 /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