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中信泰富(00267)落實向母公司收購資產,實現中信集團整體上市,但○八年「炒燶匯」事件餘波未了。消息透露,近日證監會要求部分券商提交○八年九月初至十月中有關中信泰富的交易紀錄,顯示證監會未完成調查或未結案,同時因民事追討期限快將屆滿,不排除監管機構加速調查步伐。
中信泰富○八年因為延遲披露投資外匯累計認購期權(Accumulator)錄得巨額虧損,消息震驚市場,股份遭洗倉。雖然證監會及警方一直進行調查,但事件發生至今已逾五年半,暫時沒有大進展。
不過,近日事件又有新發展,消息透露,近日證監會要求券商提交中信泰富董事會察覺合約有潛在風險前數日,至公司公布錄得巨額虧損之前約一個多月交易紀錄。
由於證監會於早年已經向律政司提交有關中信泰富的報告,有熟悉監管條例人士就透露,是次要求券商提交交易紀錄,顯示證監會調查未完結或未結案,有可能需要就某些論據,作出進一步查證。
消息透露,證監會就有關事件已調查多時,主要針對是否涉及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對於有關證監會最新行動,本報暫時未能聯絡中信泰富方面查詢。
政府一○年底時曾表示,就中信泰富的案件,證監會已向律政司提交就有關《證券及期貨條例》(SFO)下事宜報告,律政司會根據是否有足夠證據及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的考慮,為證監會提供法律指引,若律政司不提出刑事檢控,證監會可考慮向財政司司長匯報有關事件,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會就財政司司長應否將個案轉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提供意見。
不過,有關程序的先後次序極為重要,因為SFO列明,當某人因某行為接受審裁處的民事研訊,無論最終被審裁處裁定有否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均不得根據有關條例內的刑事罪行因同一行為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
有關注中信泰富事件的立法會議員表示,民事索償的追溯期為六年,今年十月屆滿,正研究按「新公司條例」,由小股東代表中信泰富提出代表性訴訟,民事追討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