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現已不忌諱為自己財富安排身後分配,但一般會以為訂立遺囑是安排遺產的唯一方法,亦由於掌握有關知識不足,港人普遍不知道訂立遺囑時須留意些甚麼事項。
《捍衞資產》一書中曾提及上訴庭大法官指出,在英國及香港法庭遺囑認證訴訟案件中,確立遺囑認證的申請經常受到下列的爭議及挑戰:一、遺囑的訂立;二、立遺囑的能力;三、缺乏對遺囑內容的認知和贊同;四、不當影響;五、舞弊;六、偽造。
首先,訂立遺囑雖可不用律師輔助而自行製作,但最後始終必須符合《遺囑條例》第5條的規定,找來至少兩位合適的見證人來見證立遺囑人簽署或承認簽署有關遺囑。《遺囑條例》對見證人作出的要求不多,一般年滿18歲的普通人及不可以是該遺囑的預定受益人或其配偶,即可出任為見證人。但事實上,從一些轟動的遺囑認證訴訟案中可看到,見證人差不多就是「顧命大臣」。他們的行為及說話在法庭上有着舉足輕重的效果。因此,立遺囑人絕不能草率選擇見證人,亦在情況許可下應盡量多找數位。
若法院質疑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的立遺囑能力,例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已身患絕症或一些能嚴重影響思考的病症(例如精神病或腦退化症),則法院將很大機會判訂立遺囑人為不具備立遺囑能力。若再加上法院發現立遺囑人對其財富或預定受益人的認知與遺囑內容不相符,有關遺囑將更容易失去效力。因此,若已罹患絕症的人欲想訂立有效遺囑,必須尋找合適醫生證明自己絕對擁有立遺囑的能力,並保留有關有力證明,才能避免遺囑被挑戰。
當然,若遺囑在沒有立遺囑人任何指示下製定,法院亦將質疑有關遺囑是否缺乏立遺囑人對遺囑內容的認知和贊同。過去就曾有預定受益人為立遺囑人聘用受益人相熟律師制作遺囑,且主動提供內容,最終因立遺囑人被認為對遺囑內容缺乏認知和贊同,因此訂立遺囑的意願(animus testandi)不存在,被反對該遺囑人士成功推翻。一般來說,立遺囑人除了須仔細檢視有關遺囑內容外(確保內容的貫徹性及符合自己的認知及贊同範圍內),還要製造及保留主導遺囑內容製作的證據,避免遺囑受到無謂的挑戰。
(待續)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