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與王港有律師撰寫《捍衞資產》一書,提及城中名人曾以女友名義購入及登記物業,但關係結束後,聲稱女友只是物業信託人,要求女友退還整個物業。但在訴訟過程當中,城中名人同意有關物業是給予女友「揸手」。原審法官認為「揸手」一詞意思不明確,曾裁定城中名人買樓只為當時懷有其女兒的女友提供住所,別無他意。
惟上訴庭法官認為套用本地用法,「揸手」另具深層意思。送贈物業者給收受物業者物業「揸手」,是為了讓收受物業者增加安全感,提供某程度的「擔保」。而有關物業饋贈符合徹底饋贈(Outright Gift)情況,破壞城中名人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的說法。
最後,上訴庭法官決定把物業的業權及售樓權判回給城中名人女友。因敗訴一方仍可申請上訴,最終誰勝誰負未可預料,但可肯定的是:雙方已浪費了很多寶貴時間及訴訟費用(是此勝訴一方只獲敗訴一方支付七成訟費,況且很多費用都有機會不獲被承認為應包括在有關訟費之內)。可見男女朋友饋贈及接受饋贈物業時皆須小心,要盡量把自己及對方的意圖,利用有效的方法記錄下來,以避免昂貴的法律訴訟。
另外,男女朋友聯名買樓亦須小心謹慎。雙方需首先考慮採用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還是分權共有(Tenancy in Common)方式擁有物業。
是否因為關係親密就須採用聯權共有?聯權共有方式擁有物業,就是在一般情況下,雙方生前無分彼此地擁有該物業權益。但其後雙方決定賣樓,究竟各自的權益是多少呢?若其中一方過身,生存的另一方是否需要獲得整個物業所有權益?若採用分權共有,如何制訂雙方各自權益比例?他們的權益是否以各人所付的樓價比例分配?若一方已支付全數現金,而另一方以20年按揭支付,權益又應如何計算呢?若拿取銀行按揭,男女雙方必須同時成為按揭擔保人,有關風險應如何處理呢?是否需要成立有限公司持有物業,再以公司章程及股東及/或董事協議訂立清楚條款,來釐定各人的權益及責任呢?
若未了解上述問題的重要性,男女雙方確實需要請教有關獨立專業人士,以免一旦關係破裂而對簿公堂。
以上意見基於眾多假設,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