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陽案發還審理

證監會早前票控太平陽投資顧問(香港)未經其許可,而發出集體投資計劃廣告,原審裁判官判太平陽及其董事罪名不成立。證監會不服並上訴,高院昨判證監會上訴得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處理。

案中被告是太平陽投資顧問(香港)及其董事Andrew Pieter Mantel(莫昂迪),其在二○一一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分別透過公司網站及電郵,發出推介「太平陽大中華股票基金」的廣告。

太平陽一方堅稱,基金入門投資額達10萬美元,銷售對象是專業投資者而非一般普羅大眾,因此涉案廣告可獲豁免批准,而公司亦有篩選程序,只有界定為專業投資者的人士,才可取得詳細基金資料;惟高院昨指篩選程序乃發出廣告後的行為,當廣告發出時或已吸引普羅大眾參與投資。

案件編號︰HCMA490 /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