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某些商業環境需要,愈來愈多公司或「僱員」主動要求放棄僱傭合約,改以顧問合約與有關人士建立商業關係。一般來說,公司選擇顧問合約,可獲得不受有關僱傭法例所規管的優惠,從而增加公司的營運靈活性及競爭能力。
另一方面,「僱員」選擇成立顧問公司來簽署顧問合約,可獲得有效管理商業風險及爭取稅務優惠的好處(當然,僱員以個人身份簽署顧問合約,以上所述好處將大打折扣)。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採用顧問有限公司簽署合約,不是胡亂成立一間公司便可以,必須小心分析業務及當中的風險,並考慮以下事項:
1.)小心研究資產種類及本身面對的風險,安排合適的公司架構,例如股東比例、股東、董事、公司秘書安排等;
2.)選取公司成立管轄地方;
3.)制訂合適的憲制性文件及股東協議書;
4.)董事會議記錄安排;及
5.)稅務安排,例如須留意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尤其是第9A、第61和第61A條、相關協議及承諾、報酬方案及詳情等,從而爭取稅務優惠,亦可避免引發香港稅務局提出訴訟。
在簽署有關顧問合約時,須了解顧問合約內容所涉及的一切重大風險,要高度警惕自己:簽署顧問合約就等於買賣期貨及/或期權。
以補習社顧問合約為例,「三年內須在本補習社教學,其間不得在任何同類補習社任教」就是期貨及期權條款。「三年內須在本補習社教學」就是期貨條款,有關導師須在三年內向該補習社提供教學服務 (期貨),來換取補習社給予有關教學酬金。「其間不得在任何同類補習社任教」就是期權條款,有關導師保證在三年內不會在任何同類補習社任教(沽出期權),否則該補習社可向導師索取天文數字賠償(行使到價期權)。
因此,被迫在合約中「沽出期權」,不論是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因為有機會涉及巨大風險,所以必須想辦法限制有關風險。
「僱員」亦須小心留意另一種商業期權條款——續約權條款;當中常見例子如「酬金加百分之二十,本補習社可以同樣顧問合約條款與顧問多續約三年」。「僱員」常常誤以為條款中「酬金加百分之二十」是「期權金」,白白在無代價情況下讓補習社完全控制續約權。最後,「僱員」亦須小心審查有關擔保條款,萬勿草率提供個人無限制擔保予顧問合約的另一方。
以上意見只能作為一個示範,讀者絕不應倚賴本文內容作出任何法律或投資安排。
浩邦金融董事 梁彥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