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最新上市決策顯示,新股申請人過去在受制裁國家有業務往來,不會被視為不適合上市,可以透過披露處理有關事宜。
現時歐盟、美國及澳洲等對若干國家如伊朗、古巴、敍利亞及蘇丹等,實施貿易或經濟制裁。由於實施的部分制裁範圍非常廣泛,港交所關注到若上市申請人在受制裁國家推行項目或經營業務,其潛在投資者、股東或其他或參與上市程序的實體會否受制裁風險。
港交所指,若申請人於上市前已採取措施盡量減少被制裁風險,包括終止有關可受制裁活動或轉讓在受制裁國家訂立的合約,申請人過去在受制裁國家的業務往來不會使其不適合上市。
為加強投資者了解申請人所承受的制裁風險,須在上市文件當眼地方披露有關項目詳情,包括合約性質及金額,以及向港交所承諾,集資所得不會直接或間接用以資助或推動其在受制裁國家進行的項目或業務,或用以支付因終止在受制裁國家的合約而需作出的賠償。
另外,港交所就上市公司將業務或資產分拆上市,以及進行反收購行動發指引信。分拆方面,若兩家實體有持續交易,兩家實體的股東之間或出現涉及利益衝突問題,發行人應審慎考慮涉及衝突的問題,較常見的例子包括母公司業務重疊程度、日後與母公司潛在競爭程度等,並於呈交申請版本前解決相關事宜。
反向收購方面,發行人必須確保將要收購的資產能符合新上市營業紀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