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發不宜上市指引

港交所(00388)發表有關新股申請人是否適合上市的指引,列舉多種不適合上市情況,提及如果控股股東及董事過往的違規或犯罪紀錄令人嚴重質疑其誠信,將會關注有關公司是否適合上市及有關董事是否勝任。

大股東誠信差勢遭拒

指引信表示,過去有違規或犯罪紀錄,不一定令個別人士不獲接納為上市公司董事。不過,若有關定罪令人嚴重質疑個別人士的誠信,同時該人士很可能對上市後的公司發揮重大影響力,可能會令人擔心公司是否適合上市。

港交所表示,作為控股股東,大多數投票權或會對委任公司董事具決定性作用,即對公司的業務及管理發揮重大影響力,即使沒有正式獲委任董事,依然可能扮演「影子董事」角色,因此公司是否適合上市的問題,不會因該人士不擔任董事而解決。

財務表現倒退同被視為不適合上市,指引信表示,即使公司期內營業紀錄符合規定,但營業紀錄期後任何財務表現下滑,可能是其業務可行性徹底倒退的強烈訊號,牽涉到其業務是否可以持續及是否適合上市等問題。公司的預測溢利大幅下跌及透過收購事項引入新業務,同樣可能令其不適合上市,因為營業紀錄業績或未能反映公司業務前景。

對母公司集團、關連人士及主要客戶的倚賴;以及依賴未變現公平值收益來滿足盈利要求等,同被視為是否適合上市的重要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