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豐集團已故創辦人陳廷驊,他生前持有的投資公司興智投資,按九九年新生效的會計準則,把未變現的股票收益也錄載在公司損益表上,稅局堅持按該會計帳目,就未變現股票利潤,向興智徵收2.5億元利得稅;興智不服,爭議帶上法院,官司由高院原訟庭打至上訴庭,稅局一直敗訴,如今到了終審法院,稅局的上訴昨亦遭終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
終院昨一錘定音,指明未變現利潤毋須課稅,釐清此稅務原則,為爭議畫上句號。
涉案利得稅牽涉○三至○六年三個財政年度。在九九年新生效的會計準則下,未變現資產的重估收益及虧損均須入帳。稅局堅持要按該新會計準則下帳目徵稅。
之前原訟庭及上訴庭均認為,會計帳目只反映公司資產之價值變動,未變現股票衍生的帳面利潤,並非《稅務條例》規定的從「收取」、「產生」、「賺取」得來。
終院昨指出,新會計準則是針對財務報表的擬備,這些財務報表是為了向投資者等呈示公司狀況,着眼的是公司將來的盈利能力,但徵稅與「將來」無關,而是針對該公司「過去」是否獲利。
終院指,稅局可能為需大增政府收入以填補公共開支,故向未變現資產收益徵稅,但商業會計準則不能取代法院對法例的詮釋。
案件編號﹕FACV2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