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就首次公開招股章程披露營業紀錄期後重大財務、營運及經營狀況轉變發出指引,表示財務表現較招股章程披露的過往財務業績出現逆轉趨勢,如程度重大即須披露。與此同時,若上市申請人的財務表現轉差,港交所期望招股章程披露最新主要財務資料及營運數據。
港交所稱,現時沒強制規定招股章程必須刊載盈利預測,若上市申請人決定不刊載盈利預測,首次公開招股的章程應加入有關營業紀錄期後的任何重大轉變及申請人未來前景的足夠資料。
雖然港交所理解在作出「重大的不利轉變」決定時,需要保薦人及上市申請人的專業判斷,但港交所認為在評估有關資料時,保薦人及上市申請人應至少考慮在短期內申請人經營所涉及的技術、市場、經濟、法律或營運等環境曾否出現或預期會出現任何不利轉變。
港交所又期望在可行的情況下,在招股章程的「概要」及其他相關章節中以個別段落,作出定性及定量的披露,為投資者提供重要摘要。
港交所強調,即使有減低對上市申請人財務或營運損失影響的緩和因素,申請人仍需續披露重要不利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