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指投資公司董事趙毅雄向華保亞洲(00810)一高層提供回佣,作為該高層促使華保亞洲於一一年五月購入連達科技(00889)股份的報酬,趙因此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辯方昨指控方表面證供不足,要求在毋須抗辯下就此結案,裁判官將於今早作出決定。
辯方昨指,既無證據顯示被告趙毅雄當時已知道華保亞洲就是涉案股份的買家,又沒有足夠證據指出被告向該高層提供的款項是作為購買上述股份的報酬。
辯方又批評控方證人華保亞洲前主席張東林的證供前後不一,不應接納。
控方開案時指,被告在一一年八月向張東林聲稱自己向華保亞洲一高層提供佣金,張繼而向廉署舉報。
案件編號︰ESCC2404/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