拗未變現股票算作「利潤」 稅局上訴終院

稅局根據九九年新稅務準則下的帳目,向已故南豐集團創辦人陳廷驊生前持有的投資公司興智投資,追討由未變現股票衍生的共2.5億元利得稅。但高院及上訴庭均認為,股票未變現不算作《稅務條例》所指「利潤」,故一直判稅局敗訴。稅局不服,昨向終審法院終極上訴,稅局強調會計準則是確定利潤的黃金準則。今次案件是會計準則與稅務法例的對決。

稅局昨指,「利潤」一詞並無明確定義,除非有其他法例或條文能反證以會計準則計算出來的利潤,並非利潤,否則應以會計準則作依歸。稅局又指出,入息包含利潤性質,有關入息的法例中,股票的終結計算價值等同收取了的利益。

涉利得稅款2.5億

事源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之前,未變現收益並不會反映在公司損益表內,但該日之後,本港實施《會計實務準則》第24條(○五年由《香港會計準則》第39號取代),影響所及,未變現資產的重估收益及虧損均須要入帳。

稅局根據新會計準則下的帳目,就○三至○六年3個財政年度,向興智徵收合共2.5億元由未變現股票衍生的利得稅。但案件告上法庭,稅局一面倒敗陣,理由是會計帳目只反映公司旗下資產的價值變動,未變現股票衍生的帳面利潤,並非《稅務條例》規定的從「收取」、「產生」或「賺取」得來。

案件編號:FACV2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