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新例前 新股趕入閘

新保薦人規定將於明日(十月一日)生效,據悉,有參與保薦人業務的投資銀行近日正「趕死線」,務求在新例生效前,遞交A1上市申請表,本報訪問了多家投資銀行董事,皆透露會趕在九月底前提交A1上市申請表,估計單是上星期的一周內,已有近20份申請提交港交所上市科,而至今天最後限期的九月三十日,相信新申請將會超過20份。

「貼堂」程序嚇怕投行

一名投行董事解釋,每年多家公司都趕在年底前上市,所以一般九月份呈交的上市申請較多,但近日的申請確實較多,除「迴避」新例要求的「兩個月規定」外,還有港交所於明年四月開始將未能通過標準的上市申請在網頁披露,這個「貼堂」程序嚇得投行要趕死線入表。港交所(00388)的網站顯示,今年八月份已接受之上市申請有19份,當中3家為二十章及二十一章形式申請的投資公司。

港交所規定,十月一日後提交的上市申請,準備上市的公司最少要委任該保薦人兩個月。不過,新例未生效前,部分規定的執行細節,已引起業界爭議。

修訂委聘書亦須重計

投行界消息指出,除非十月一日前提交上市申請,否則就算保薦人只是與公司補簽、加簽委聘書,「兩個月規定」仍適用。換言之,一些早已(如半年前)被委任的保薦人,因為要修訂委聘書,也要當重新聘用計,即要再等兩個月才可提交上市申請,大大影響公司的上市時間表。

消息續指,有個案更是已被委任近六個月、甚至已完成盡職審查的保薦人,都或要再等兩個月才可入表。有關規定原意是讓保薦人有足夠時間準備申請人的上市工作,不希望因為委聘書等手續問題,而延誤入表時間,故要求港交所考慮酌情處理上述事宜。港交所發言人不作評論。

據悉,港交所向業界表明十月一日後提交的申請,該「兩個月規定」是由保薦人通知港交所其獲正式委任,以及港交所收到符合新規定或經修訂的委聘書後計算。就算保薦人於十月一日前已獲委任或將委任,都要盡快向港交所提供委聘副本以作通知,若其委任條款並不符合新規定,保薦人須在通知港交所委任前修訂委任條款。

冀港交所給予寬限期

消息指出,一來修訂委聘書要時間,須得到公司同意,尤其是新規定指明若保薦人於委任後辭任須通知港交所,並且披露原因;二來港交所由收到經修訂的委聘書後仍要再計兩個月。業界曾向港交所表達關注,提出港交所可否給予寬限,例如讓保薦人先通知港交所獲委任,後再補交修訂委聘書以便「先計入兩個月」;又或者是先提交早前的委聘書,後再補交修訂版。

投行指他們同意要盡快與客戶完成修訂委聘書,但新例並沒有明文規定只可在向港交所提交委聘書兩個月後才可提交上市申請表,如保薦人已在今年四、五月正式委任,就算之後加簽委聘書,都不應導致交表需延後。

有熟悉新股運作人士稱,其實投行都想在「死線」前入表,一來不用遵守兩個月規定,二來也擔心新例有不確定性;但由於部分內企的保薦人仍未收到中證監的「小路條」(即批文),故未能趕及在十‧一前交表格。

保薦人委任期新規定

10月1日後提交的上市申請最少要委任保薦人兩個月

10月1日後不論是否已呈交申請,當保薦人獲正式委任,以及委任後的任何時間終止為上市申請人行事時,均應知會港交所

若就同一宗IPO委任多於一名保薦人,每名保薦人均須符合最短委任期2個月,故此僅可在最後一名保薦人獲委任2個月後方可提交申請

保薦人須確保其委任條款載有清晰條文,訂明申請人須承認保薦人將會在條文規定下向港交所或證監會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