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欲獲監管機構「開綠燈」以合夥人制在港上市,再添難度。據了解,港交所(00388)○七年曾以公平及平等原則,否決一家新股申請人在董事提名權有特權的要求,雖然現時情況不能與○七年直接相比,但有先例在前,港交所在說服公眾認同阿里巴巴的方案,更需有足夠理據。
據港交所上市決策,○七年八月一家公司申請在主板上市,其一名投資者於上市前持有公司5%股份。上市前公司與該投資者有投資協議,訂明該投資者有權提名一位人士作為董事,公司董事會及相關董事委員會須推薦該獲提名人士,以及公司須採取中國內地法律規定的所有公司行動,使該獲提名人士可獲選進入董事會。
港交所認為,基於《上市規則》規定「上市證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對待」,該投資者獲得的權利並非其他股東普遍獲享,最後裁定公司與該投資者之間投資協議內訂明的董事提名權,必須在公司上市後終止。
鑑於批准合夥人制存有不明朗因素,有熟悉處理新股運作人士建議,可就合夥人制施加若干限制,如設行業及市值限制兩大關卡,只容許科網公司及市值達某個水平的公司,才可容許合夥人提名過半數董事,以達市場公平性和公司發展的平衡。雖然大型H股來港上市都有不同種類的豁免,如公眾持股量等,惟始終不及合夥人董事提名權般震撼,涉及其他股東的權利。
他續指以合夥人制達到董事局控制權之效也有漏洞,始終一家公司離不開人事,若不是以股票或股權達到控制權,萬一合夥人中有內訌,仍有保不住董事局控制權的風險。再者,阿里提合夥人制都是以普通公司形式上市,但名字或令人混淆是以合夥人特定形式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