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集團尋求來港上市重現曙光,投行消息指港交所(00388)對投行構想的「合夥人」上市模式,初步反應正面。惟因有關模式在港並無先例可援,所涉法律問題複雜,方案能否落實仍然取決於本港證監會態度。
對於上述傳聞,阿里集團發言人昨日重申,管理層至今對上市時間表、上市地點與保薦人均未有任何決定。港交所及證監會亦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惟據熟悉情況人士指出,協助阿里的投行團隊,其實早已理解「A、B股」的雙重級別股權架構,並不合乎本港上市規則,目前提出以「合夥人」模式上市,只是建基於阿里○九年引入「合夥人」安排,以使管理層能透過對公司有效控制,快速應對行業及市場環境轉變。
「合夥人」制的公司在歐美地區已有過百年歷史,不少金融機構更透過「合夥人」制度傳承企業文化,當中投行高盛更是備受研究的例子,但在香港以「合夥人」模式上市卻無先例可援。消息指出,阿里集團「合夥人」制度,主要是確保創辦人馬雲、蔡崇信及具備合夥人身份的阿里集團管理層,能提名逾半數的阿里集團董事,從而對公司持更大控制權。由於被提名董事仍需經股東會通過才獲委任,當中亦不涉及「同股不同權」,所以不會對小股東構成不公平待遇。
然而,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昨日指出,阿里集團做法並無前車可鑑,並認為在公司章程加入「合夥人」條款並不可行。
有熟悉本港公司條例法律界人士稱,在一般情況下有限公司不能輕易以「合夥人」制上市,除非阿里集團轉制為受信託契約限制的基金或類似架構,否則以「合夥人」上市所涉風險與難度太大。
亦有投行人士指出,「合夥人」方案表面與上市規則並無牴觸,惟實際上仍可以小控大,當中可能產生股東平權問題,所以監管機構必須小心考慮有關問題,因問題複雜加上時間緊迫,阿里集團年底前成功在港招股機會只屬一半一半。而若「合夥人」方案未獲接納,阿里集團最終只好轉到美國上市。
‧合夥人比一般投資者擁有更大的董事提名權,做法未必為本港投資市場接納
‧方案與上市規則表面上並無牴觸,惟合夥人以小控大,仍可能產生股東平權問題
‧合夥人上巿在本港並無先例可援,若阿里巴巴集團成功過關,或會引發其他上市公司效法
‧按照本港公司條例,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輕易以合夥人制上市,當中涉及風險未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