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稱為內地第二大船運公司的大新華物流控股(集團)(下簡稱大新華),今年五月遭新加坡公司Armada (Singapore) Pte Ltd.(下稱呈請人)在本港呈請清盤。高院法官現認為,大新華是按內地法律成立的非本港公司,惟呈請人並沒有在呈請書中提出案件與本港有任何連繫,因此法官應大新華申請,昨下令剔除此清盤訴訟。
呈請人指大新華拖欠其約500萬美元(約3,900萬港元)仲裁判決款項。大新華按內地法律成立,地址在上海,涉案法定要求償債書亦派送至當地。呈請人昨本要求將案件押後,以讓他們修正呈請書,加入清盤訴訟與本港有連繫的內容;但法官昨拒絕押後,指出以往案例已訂下有關要求,又指法院當初根本不應批准呈請人把本港訴訟文件派送境外,法官昨結果下令剔除訴訟。
案件編號:HCCW13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