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貢南圍御采‧河堤發展商聲稱按一封西貢地政處的信件,屋苑1號屋買家買樓時質詢的疑團已釐清,但就該問題而扣起的部分樓款,買家至今仍未全數退還,發展商遂興訟向買家追討該145萬元。不過,高院昨判發展商敗訴,裁決理由容後公布。
發展商為全迅有限公司,買家為Leung Chun Bong,雙方在○九年八月簽立臨時買賣合約,交易價為2,900萬元。
事件源於成交前Leung方質疑發展商有否違反批地條件,發展商為釋疑團,○九年十二月與Leung協議︰若發展商無法在一○年六月前取得西貢地政處信件,表明處方容忍上述問題或不會採取即時行動,Leung便可從其律師行代扣起的交易尾數中獲得145萬元作補償。
本案關鍵在於該封地政處信件是否符合雙方協議的條件。發展商一○年一月獲地政處回信,處方在信中表示「保留追究權利」,發展商認為這可詮釋為「處方未必會採取即時行動」,換言之已經符合發展商與Leung協議的條件,故Leung應退還涉案款項;惟法官質疑以上說法。
原訴人:全迅有限公司
答辯人:Leung Chun Bong
案件編號︰HCA174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