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上市公司三元集團前主席胡桂容,○八年十月遭謝氏財務提出分別兩宗追債訴訟,高院聆案官昨就其中一宗,判謝氏財務循簡易程序勝訴,胡桂容須清還截至○八年入稟時的本息共3,900多萬元,另加之後衍生的利息。
謝氏財務○四年八月訂立貸款協議,向胡桂容借出1,500萬元本金,年息36厘。
胡桂容昨辯指,與謝氏財務及老闆有其他業務往來,案中本息已透過抵銷方式在內地償還;此外,胡方又指案中一半貸款本金,對方在簽立貸款協議前已貸出,違反了《放債人條例》中的先簽約、後貸款規定。
聆案官昨指,胡方的還款抗辯並沒有還款記錄支持,而先貸款後簽約亦只屬技術性違反法例,胡氏並無因而有損失,故聆案官最終裁定謝氏財務勝訴。
案件編號:HCA1979/2008